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703民初2017号
原告: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23674517014Q,住所地:东营市广饶县李鹊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30日生,汉族,身份证住址:连云港市连云区。现住:连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随来,连云港市连云区朝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刘文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俞 莎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