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执3485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523674517014Q。
法定代表人:张卫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钟海,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呼振煜,山东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滨海经济区临港工业园,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700669337836M。
法定代表人:吕希锋,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环海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利尔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撤回执行申请,系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尹晓君
审判员  张孝振
审判员  宁广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隋文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