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桩西鑫新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胜利油田桩***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沃东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3民初1763号
原告:胜利油田桩***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东营市河口区仙河镇。
法定代表人:王宏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庆,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沃东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银河路118号百联慧谷A14。
法定代表人:文加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胜利油田桩***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湖北沃东建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5日立案。原告胜利油田桩***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胜利油田桩***设备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光红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法官助理 刘小岳
书 记 员 董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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