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502民初5346号
原告:广饶县鑫磊石材厂。经营场所:山东省广饶县李鹊镇南十里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23MA3FMKNT42。
经营者,赵永光,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朝阳,广饶广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胜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3939607A。
法定代表人:任茂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涛,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饶县鑫磊石材厂(以下简称鑫磊石材厂)与被告山东胜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宏建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朝阳、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鑫磊石材厂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97384.29元,并支付以197384.2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自起诉之日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3、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自2016年建立业务关系。2017年3月和2018年10月,原、被告签订多份施工和石材工程劳务合同。原告依约完成了施工,被告验收后出具了结算清单。但被告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至今被告尚欠原告197384.29元未支付。
被告胜宏建筑公司辩称,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砖材,其所提供的砖材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供的砖材经过一个冬季,不到半年时间出现严重的起皮、磨损现象,小区业主多次投诉,原告在2019年春节后也派工人进行了部分修缮更换,但之后对原告的修缮更换要求便不再理睬。被告无奈委托第三方对原告施工的部分进行更换修缮,并对原告提供的不合格砖材进行了取样封存。原告提供的砖材有严重的质量问题,给被告造成了160余万元的经济损失。因原告的砖材有严重质量问题,原、被告并未进行最终结算,原告提交的清单只是被告根据施工情况估算的大致数额,并非最终的工程结算值。
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的《胜宏荣域多层配套铺装及石材工程劳务合同》、被告提交的《胜宏荣域高层配套铺装及石材工程劳务合同》本院予以确认。原告提交的《长安泰美御苑外墙保温、干挂大理石施工合同》、山东增值税专用发票,本院予以确认,但该组证据缺乏其他证据佐证,不能证明被告欠付安装费。原告提交的《胜宏尚郡配套铺装及石材工程劳务合同》,本院予以确认,但该证据缺乏其他证据作证,不能证明被告欠付劳务费。被告提交的会议纪要、工作联系单,原告不予认可,证据系被告单方制作,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本院不予确认。被告提交的公证书,本院予以确认,但不能证明原告施工中提供的地砖不合格。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工程(人工)结算清单及附表,被告不予认可,主张没有完成结算审批流程,没有财务、总经理签字。该证据有被告项目经理、审计人员签字确认,被告也已据此支付大部分工程款,且被告作为证据提交的结算清单中也存在只有项目经理和审计签字,没有财务和总经理签字的情况,故该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2、原告提交的赵永信配套工程量结算单系复印件,被告不予认可,本院不予确认。但可以认定原告自认工程款中应扣除李树柱、顾自静、王敏施工人工费106972.99元,自认被告已经支付胜宏荣域高层及多层配套工程款共计2465096.22元。
3、原告提交的荣域高层大理石维修及用工表、荣域多层大理石维修及用工表,被告不予认可,证据系原告单方制作,本院不予确认。但根据该证据,可以认定原告自认于2018年5月9日至7月22日对高层铺装部分区域进行维修、返工、二次安装。
4、被告提交的通话录音,本院予以确认,录音形成时间为2019年3月15日和2020年4月,可以认定原、被告因地砖质量问题产生纠纷,被告要求原告对铺砖进行修缮更换,原告以已过保质期等原因予以拒绝。
5、被告提交的《胜宏荣域一期高层配套维修合同》、银行付款凭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账目凭证,系被告单方制作,有银行付款凭证等证据予以佐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没有证据佐证的,本院不予确认。可以认定2019年11月份被告委托孟宪斌等对胜宏荣域高层提香源小区铺砖进行修缮更换。
6、被告提交的照片,本院予以确认,照片形成时间为2019年10月、11月及2020年4月、9月,可以认定胜宏荣域高层提香源小区及配套商铺铺砖出现了破碎、起皮等问题。
7、被告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表,本院予以确认,但仅能证明荣域高层及多层小区全部配套工程的竣工验收日期,不能证明原告施工部分的完工、验收日期。
8、被告申请证人孟某、张某、荣某出庭作证。证人证言结合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可以认定原告于2017年底开始施工胜宏荣域高层提香源小区的铺装工程,2018年6、7月份大面积完工,小部分继续施工,在被告的要求下原告于2019年3至5月份找人(王敏、顾自静、李树柱)对提香源小区的铺装进行了部分修缮更换,小区地砖于2019年夏天进行了部分修缮更换,被告于2019年11月份委托他人对小区铺砖进行
根据审查确认的证据和当事人的当庭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1日,原告鑫磊石材厂(乙方)、被告胜宏建筑公司(甲方)签订《胜宏荣域多层配套铺装及石材工程劳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荣域多层配套铺装工程,内容为包工包料,根据工地现场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付款,含开发票。承包范围包括大理石地面、景墙碎拼、景墙大理石、荷兰砖、路边石、中轴雕塑及水泵、景观水泵,人工费与石材按照单价分别计价。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价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由乙方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由甲方确认。对乙方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施工完成至总工程量的50%后付至已完工程值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值的80%,工程量双方结算完成后付至工程值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质保金无息结清。乙方施工完毕,向己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工程。但甲方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原告主张于2017年5月份完工,之后进行了交付验收。原告提交的胜宏荣域多层配套工程(人工)结算清单,被告项目经理及审计在清单上签字确认,载明多层配套合计808126.54元,多层维修30200元,附页显示砖材款为546318.21元,人工费为261808.33元。
2017年11月7日,原告鑫磊石材厂(乙方)、被告胜宏建筑公司(甲方)签订《胜宏荣域高层配套铺装及石材工程劳务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荣域高层配套铺装工程,内容为包工包料,根据工地现场双方确认的工程量付款,含开发票。承包范围包括大理石地面、景墙碎拼、景墙大理石、荷兰砖、路边石,人工费与石材分别计价。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价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由乙方将完成的工程量报甲方,由甲方确认。对乙方未经工程承包人认可,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甲方不予计量。施工完成至总工程量的50%后付至已完工程值的70%,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总工程值的80%,工程量双方结算完成后付至工程值的95%。余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质保金无息结清。乙方施工完毕,向己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当在收到报告后7天内对乙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甲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乙方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工程。但甲方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乙方施工不合格时,乙方应负责无偿修复,并承担由此导致的甲方的相关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组织人员进场施工,于2018年6、7月份大面积完工,留有小部分继续施工。原告提交的工程(人工)结算清单,被告项目经理及审计人员在清单上签字确认,载明高层配套合计1595744.41元,南大门配套275632.56云,合计1871376.97元,附页显示高层砖材款为532652.956元,人工费为1595744.4元;南大门砖材款为165935.61元,人工费为275632.56元。因铺砖出现破损、起皮问题,被告要求原告进行修缮、更换,在原告同意后,2019年3月份至5月份,被告委托李树柱等人对原告施工部分进行修缮、更换,费用自原告施工费中扣除。因胜宏荣域高层提香源小区铺砖出现破碎、粉化等问题,业主多次投诉,被告要求原告维修更换遭到拒绝,被告于2019年11月份委托孟宪斌对提香源小区铺砖进行修缮更换。原告自认被告已经支付胜宏荣域多层及高层铺装工程费2465096.22元,尚欠137634.29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配套铺装及石材工程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依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根据查明的事实,胜宏荣域多层、高层铺装已经交付验收投入使用,被告为原告出具了工程量结算单,并支付了大部分款项,原告自认尚余137634.3元。被告关于工程并未最终结算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胜宏荣域多层小区铺装工程,工程款共计838326.54元,根据工程完工交付时间和原告自认的已收工程款数额,可以认定被告已经支付了该部分工程款。关于胜宏荣域高层提香源小区的铺装及石材工程,双方对于竣工交付时间存在争议,但均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根据小区配套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全部配套工程竣工验收日期为2018年10月25日,结合证人荣某的证人证言、原告提交的荣域高层大理石维修及用工表中原告的自认内容,可以认定原告在2018年7月22日前并未完成施工,原告完工时间在2018年7月22日至2018年10月25日之间。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保期为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一年。被告提交的提香源小区铺砖损害情况照片最早的形式时间为2019年10月份,根据照片显示此时小区铺砖已经出现了较为严重的较大面积的破损、粉化问题。铺砖出现破损、粉化是一个随时间逐渐产生、扩大的过程,不可能短期内达到照片所显示的破损粉化状态。被告关于提香源小区铺砖在质保期内出现破损、粉化等质量问题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其委托他人对提香源小区铺砖进行修缮更换,支出费用已经超出了原告主张的剩余工程款(137634.3元)。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胜宏荣域高层提香源小区铺装及石材工程工程款,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长安泰美御苑外墙保温干挂大理石工程款及胜宏尚郡配套铺装及石材工程劳务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反诉请求,但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其反诉与本诉系相同工程,故被告的反诉,本院不予受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广饶县鑫磊石材厂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60元,减半收取2280元,由原告广饶县鑫磊石材厂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素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廷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