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02民初4737号
原告:***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东三路180号。
法定代表人:任茂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涛,山东齐鲁(东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饶县鑫磊石材厂,住所地山东省广饶县李鹊镇南十里堡村。
经营者:赵永光,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朝阳,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广饶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朝阳,广饶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广饶县鑫磊石材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宋秋香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王 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