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91民初1239号
原告:***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三路18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793939607A。
法定代表人:任茂楠,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清,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迎迎,山东正义之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营哲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正阳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CLTAN92。
法定代表人:李义全,总经理。
原告***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哲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本院依法向原告***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7日收到该通知后,未在规定的诉讼费缴纳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宏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康树梅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刘 洋
书 记 员 袁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