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凯凡林木种植有限公司

***与信宜市凯凡林木种植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信宜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执字第390-2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信宜市。
被执行人信宜市凯凡林木种植有限公司,住所地:信宜市人民南路。
法定代表人黎凯,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的(2014)***民一初字第237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与信宜市凯凡林木种植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依判决被执行人信宜市凯凡林木种植有限公司应赔偿申请执行人*广进人民币35999.21元,并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7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信宜市凯凡林木种植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开设有存款账户,账号为56×××07,并有存款余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信宜市凯凡林木种植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宜市支行56×××07账户存款19549.2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姜保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