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5民初41242号
原告:上海宏盾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上海众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宏盾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众衡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陆茵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宗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