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民终84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金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宏盾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莲振路298号4号楼236室。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宏盾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9)沪0115民初112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9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和
审判员周寅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方芳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