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盾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3490某某、某某等与某某、上海宏盾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3490号

原告:***,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原告:***,男,198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原告:王得文,男,1989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

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斌,上海俱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被告:上海宏盾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长清路2327号。

法定代表人:郭宏,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王得文与被告**、上海宏盾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王得文诉称,原告***系原告***、王得文的母亲,王永田系原告***的配偶、原告***、王得文的父亲。王永田于2019年2月2日去世。事发后,关于王永田的劳动关系以及相关善后事宜,三原告与案外人上海沪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及被告上海宏盾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历经(2019)沪0107民初10962号一案以及(2020)沪02民终1747号一案,方知2018年8月31日,王永田与泰兴市昂途劳务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签订有《劳动合同》,并派遣至被告上海宏盾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处工作,被告上海宏盾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将王永田安置在上海市普陀区担任保安工作。2020年12月8日,原告***向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递交认定王永田的工伤申请,2021年2月20日,泰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王永田系泰兴市昂途劳务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的职工,经泰兴市昂途劳务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派至上海市普陀区从事保安工作,2019年2月2日18时15分左右,王永田在该小区工作时猝死,视同工伤。经查询,泰兴市昂途劳务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并未为王永田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2020年10月21日,泰兴市昂途劳务外包服务有限公司被注销,经查询,该公司系一人公司,被告**系该公司的自然人股东,被告**在注销泰兴市昂途劳务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时签署《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在本企业申请注销前未发生债权债务,不存在未结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等及其他未了结事务,如果违法失信、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自愿接受相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约束和惩戒。综上,对于2019年2月2日王永田在岗位上发生的猝死事故,其所在单位泰兴市昂途劳务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应当依法申报工伤认定,在王永田工作期间应当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但泰兴市昂途劳务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并没有依法履行法定义务,且在2020年10月21日被告**将泰兴市昂途劳务外包服务有限公司注销。为此,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并由被告上海宏盾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符合法律的规定。为寻求法律保护,三原告依法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医药费571.40元、殡葬费3776.00元;2.被告**赔偿丧葬补助金51612元(8602元×6个月)、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3.被告上海宏盾保安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本院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原告提起的劳动争议诉讼,因用人单位泰兴市昂途劳务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已被注销登记,生效法律文书查明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为上海市,故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吕兵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张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