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

原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12民初31368号
原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宋义仲,职务: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校荣春,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翠玮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