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114民初355号
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装饰装修中心,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泰山路。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8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址沈阳市于洪区。
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大转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大转弯社区居民委员会。
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装饰装修中心诉被告沈阳市于洪区造化街道大转弯社区居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立案后,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装饰装修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沈阳市皇姑区**装饰装修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