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创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华晟(昌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08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乐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青州市创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华晟(昌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州市创美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晟(昌乐)黄金珠宝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裕民非融资性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