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9004财保34号
申请人:**,男,198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住仙桃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为***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北圣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仙桃市沙嘴街道**社区8号楼2**901房。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圣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9969.56元。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电子担保书(保单号码:199429904132022000××××,保险金额:739969.56元)一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圣代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39969.56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42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冯 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