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鼎裕建设有限公司

***、**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1222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临安区人,住杭州市临安区。 委托代理人:***,杭州市临安区金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临安区人,住杭州市临安区。 被告:***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星桥街道远展街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98066795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浙江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杭州市临安区人,住杭州市临安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裕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裕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020元,合计204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