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502民初9102号
申请人: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贵州省远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学院路东锦名都A单元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258442P。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贵州黔信(毕节)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男,生于1968年4月23日,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邱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10,000.00元财产,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保函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邱和平银行存款110,000.00元的财产。保全期限:一年。
上述保全期限届满,申请人如需要续保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正在审理该案件的审判庭或执行该案件的执行局提出续保的书面申请。申请人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保申请的,已经采取的保全措施自动解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