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301民初18559号
原告:**,男,1991年4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义市人,住贵州省兴义市。
被告: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学院路东锦名都A单元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314258442P。
法定代表人:罗盛,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2021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1月5日申请撤回被告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愿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黔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减半收取138元,由**承担。
审 判 员 刘远高
二〇二二年一月五日
法官助理 刘 丹
书 记 员 刘安龙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