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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甘肃省建筑网架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321民初1232号
原告:***,男,198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甘肃省建筑网架工程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省建筑网架工程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日立案。原告*生存于2019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甘肃省建筑网架工程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30元,减半收取计5465元,由***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