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垦建筑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甘肃省建筑网架工程公司诉被告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302民初2394号
原告:甘肃省建筑网架工程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212247412977。
法定代表人:***,职务: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有生,甘肃众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6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300352573427K。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仲喜,甘肃维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甘肃省建筑网架工程公司诉被告金昌市钰恒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7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省建筑网架工程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4249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