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垦建筑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酒泉市新西联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甘肃农垦建筑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甘0321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新西联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酒泉市肃州区泉湖乡政府东侧。
法定代表人:马步德,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龙昌,甘肃的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杰,甘肃的德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甘肃农垦建筑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酒泉市新西联金属门窗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甘肃农垦建筑网架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甘肃农垦建筑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0日将案件履行款230000元全部履行完毕,并缴纳执行费335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0)甘0321执1412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李 明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日
法官助理  张增奎
书 记 员  郭丛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