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农垦建筑网架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甘肃农垦建筑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321民初3848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甘肃农垦建筑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仁,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农垦建筑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甘肃农垦建筑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卢泰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