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321民初3848号
原告:***,男,196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
被告:甘肃农垦建筑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
法定代表人:张东仁,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甘肃农垦建筑网架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已与甘肃农垦建筑网架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判员 卢泰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张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