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甘0321民初1380号
原告:酒泉冠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甘肃农垦建筑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人。
原告酒泉冠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甘肃农垦建筑网架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28日立案。原告酒泉冠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甘肃农垦建筑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酒泉冠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酒泉冠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甘肃农垦建筑网架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