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贝尔新型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424民初2278号
原告:甲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乙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甲公司诉被告乙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7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甲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00元,财产保全费260元,合计460元,由原告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二三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