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民特135号
申请人:北京融嘉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87号14层1-1403-334。
法定代表人:刘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波,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绍维,北京市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北京融嘉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劳动者依据调解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依据调解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本案中,被申请人**已就京海劳人仲字[2020]第12029号仲裁裁决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裁定驳回北京融嘉合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融嘉合创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审 判 长 董 伟
审 判 员 梁志雄
审 判 员 徐 硕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胡保峰
书 记 员 张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