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融嘉合创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融嘉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民申37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融嘉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大柳树富海中心2号楼12层1202。
法定代表人:刘之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艳,北京尚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北京融嘉合创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嘉合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8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融嘉合创公司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第二项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用由**承担。理由如下:1.新证据显示融嘉合创公司用章都需申请,但人力资源部门没有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的盖章申请。**称是新来财物人员盖章,明显与事实和常理不符。2.融嘉合创公司不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的真实性,因为不是融嘉合创公司盖章,而是**未经允许私盖公章。融嘉合创公司员工张文花就此于2020年4月30日报警。3.融嘉合创公司申请二审法院调取报警记录,明确表示了申请理由和申请目的,但二审法院未调查收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2020年4月30日《离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均载明原因为拖欠工资。尽管融嘉合创公司员工曾报警,但目前没有证据证明**私自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上盖章。融嘉合创公司不认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真实性的意见,理由不充分。原审法院依据《离职申请书》《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认定双方当事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拖欠工资,证据充分。二审法院认为融嘉合创公司作为报警人,理应掌握相关情况,对其调查取证申请不予批准,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判决融嘉合创公司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5 643.2元,符合法律规定。综上,融嘉合创公司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北京融嘉合创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任颂
审判员 赵彤
审判员 王菲
二〇二二年 五 月 十九 日
书记员 李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