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9财保26号
申请人:***,男,1978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被申请人:**,男,198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大丰区。
被申请人:众恒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行政中心7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众恒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仲裁保全一案,申请人***向盐城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众恒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价值人民币83000元(捌万叁仟元整)的财产进行保全,同时提供了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保单保函。2023年4月24日,我院收到盐城仲裁委员会提交的保全申请书等材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众恒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83000元(捌万叁仟元整)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郑 淇
书 记 员 翟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