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6民初13551号
原告:众恒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万盈镇行政中心7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弘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庭在审理原告众恒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鄂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众恒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15日申请撤诉,不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众恒翌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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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