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903民初2776号
原告: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众恒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大丰区。
法定代表人:戴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蒋某与被告众恒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原告蒋某于2025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蒋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蒋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附录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