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楷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楷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建明(厦门)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03民初4097号

原告:***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678298269K。

法定代表人:王传印。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枝灵,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建明(厦门)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环岛路珍珠湾花园会信用代码91350200612012264D。

法定代表人:李建斌。

原告***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建明(厦门)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原告***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对方已履行义务)为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航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系诉前调解案件,诉讼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杨建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 廖安妮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