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巨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重庆巨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6民初6802号
原告: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彭路**(陶家都市工业园管委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203410384G。
法定代表人:张学,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祖香,重庆市沙坪坝区西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巨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重庆奥林匹克体育中心**(体育场****)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5567735782。
法定代表人:王琼,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巨洲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上述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2.5元,减半交纳431.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重庆西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显为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  卢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