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0执787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01601651。
被执行人:***,男,1989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
申请执行人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21)渝0110民初6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5日申请执行,执行标的款33028.8元及其他费用。
本案立案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等文书,限被执行人***收到上述文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也未到庭申报财产。在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过程中未查到有其他财产线索。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等措施,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兑现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渝0110执787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2021)渝0110民初6229号民事调解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袁永鸿
审判员 杨 东
审判员 刘利莉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庞 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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