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4786号
原告: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工业园区(齿轮城)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01601651。
法定代表人:张程,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利,女,1985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本院在审理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远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任远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谯燕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周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