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6017号
原告:**(重庆)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同荣路402号2栋1单元5-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MA609NEX9J。
法定代表人:敖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重庆市綦江区通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9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利,重庆市綦江区贾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桥河工业园区齿轮城A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5801601651。
法定代表人:张程,该公司执行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焱铭,重庆高助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利,女,该公司员工。
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重庆)钢结构有限公司诉被告**、第三人重庆綦航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邹平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鑫
书 记 员 陈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