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辉虹照明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锦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荔执字第135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辉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园路68号洪山科技园区D坐5层501室。
法定代表人翁朝鱼,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锦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荔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莆田市锦田实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其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莆田市锦田实业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执行过程中查明登记在被执行人莆田市锦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黄石镇水南村黄石房地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等有关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莆田市锦田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村与黄石工业园区的房地产。
二、指令被执行人莆田市锦田实业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房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责令被执行人莆田市锦田实业有限公司在本裁定送达之日或查封公告张贴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院(2015)荔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逾期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的,本院将对查封的房产予以评估、拍卖。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许翔
执行员***
执行员*峙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