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与三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403民初19号 原告:某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火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三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某某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与被告三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某某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乙公司、某某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乙公司向原告支付三明恒大御龙天峰项目泛光照明工程款1380127.51元及利息(以1380127.51元为基数,按照LPR年利率3.85%从2021年8月3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某丙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原告的上述1380127.51元工程款,有权就三明恒大御龙天峰项目售楼中心、综合楼、小区大门主入口及大门两侧配套商业、塔楼泛光照明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4.案件受理费由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某乙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签订《三明恒大御龙天峰项目售楼中心、综合楼、小区大门主入口及大门两侧配套商业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由原告承包施工,综合总价包干为1545661.18元。2020年3月27日双方签订上述合同的补充协议,被告同意支付原告赶工奖31531.49元。该项目工程于2021年8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结算,结算价为合同价加上赶工奖。另外,某乙公司于2020年还就三明恒大御龙天峰项目塔楼泛光照明工程委托原告施工,合同价62697.24元,该项目于2020年3月16日开工,同年5月9日完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结算价与合同价相同。工程总金额为:合同金额1548661.49+赶工奖31531.49+塔楼62697.24=1642889.91元,某乙公司已支付262762.4元,剩余未支付1380127.51元。某丙公司是某乙公司唯一股东,某丁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财产独立于公司的,其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原告已完成涉案工程施工,但被告未按约支付工程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未作答辩。 某甲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营业执照、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三明恒大御龙天峰项目售楼中心、综合楼、小区大门主入口及大门两侧配套商业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工程竣工验收表》、工程委托书、工程结算资料清单、照明工程施工合同附件、材料验收台账、竣工图等作为证据,某乙公司、某丙公司未到庭质证,亦未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本院对某甲公司提交的证据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庭审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6月17日,某乙公司(甲方)与某甲公司(乙方)签订《三明恒大御龙天峰项目售楼中心、综合楼、小区大门主入口及大门两侧配套商业泛光照明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三明恒大御龙天峰项目售楼中心、综合楼、小区大门主入口及大门两侧配套商业泛光照明工程,由乙方向甲方承包施工,工程采用全费用综合总价包干为1545661.18元;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天内(乙方须提供齐全的结算资料一式三份),甲方累计向乙方支付至实际结算工程款的97%,实际支付的结算款应扣除水电费等应扣款,工程结算款的3%作为质保金,待本工程质保期满30天内无息付清(如发生因乙方原因的质量问题产生维修费用,则须相应扣除)等。2020年3月27日,双方又签订上述合同的补充协议,约定:鉴于乙方承接的《三明恒大御龙天峰项目售楼中心、综合楼、小区大门主入口及大门两侧配套商业泛光照明工程》在项目现场的施工进度达到甲方设定的目标进度,甲方同意支付乙方赶工奖,具体金额为31531.49元,随当期应付工程款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等。该工程于2021年8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结算,工程结算金额为1545661.18+31531.49=1577192.67元。此外,某乙公司于2020年将三明恒大御龙天峰项目塔楼泛光照明工程委托福建某某照明有限公司施工,合同价62697.24元,该项目于2020年3月16日开工,同年5月9日完工验收合格,并办理了结算,结算价为62697.24元。某乙公司共应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为:1548661.49+31531.49+62697.24=1642889.91元。至今,某乙公司已支付某甲公司工程款262762.4元,尚欠1380127.51元。 另查明:某乙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出资人为某某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持股比例为100%。2020年7月,福建某某照明有限公司变更为某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某乙公司之间达成的照明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属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守履行。某甲公司按约履行施工合同义务,其所有工程完工的均经过验收、结算,但某乙公司未按约支付工程款,已构成违约。某甲公司要求某乙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380127.5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某甲公司主张的利息(以1380127.51元为基数,按照LPR年利率3.85%从2021年8月3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根据双方合同约定,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办理结算后30日内支付97%的工程款,故其利息主张的起算时间应为2021年9月30日,本院予以支持。某甲公司提出本案1380127.51元工程款,有权在三明恒大御龙天峰项目售楼中心、综合楼、小区大门主入口及大门两侧配套商业、塔楼泛光照明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某乙公司系某某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未举证证明某乙公司财产独立于其公司的财产,故某某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依法应对某乙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乙公司、某丙公司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三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380127.51元; 二、三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的利息(以所欠工程款1380127.51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从2021年9月30日计至实际付清工程款之日止); 三、某某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对三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某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就三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所欠照明工程款1380127.51元,有权在三明恒大御龙天峰项目售楼中心、综合楼、小区大门主入口及大门两侧配套商业、塔楼的泛光照明工程的折价或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五、驳回某某照明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800元,减半收取8900元,由三明某某置业有限公司、某某地产集团福州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本判决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三条某某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第三十八条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承包人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