辉虹照明集团有限公司

福建辉虹照明有限公司与莆田市锦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荔执字第1356号 申请执行人福建辉虹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彭楼区洪山园路**洪山科技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莆田市锦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黄石镇水南村div>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福建辉虹照明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莆田市锦田实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荔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福建辉虹照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而且申请执行人无法在指定期限内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荔民初字第17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