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6执1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钦建设有限公司(原重庆杉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州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
法定代表人龚亚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龙,系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核国盛(成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
法定代表人彭凌,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0年5月26日作出的(2019)黔06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杉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核国盛(成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核国盛(成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人民币1000万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物。
二、冻结被执行人中核国盛(成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李志军
审判员 刘世江
审判员 黄常舒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肖艳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