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233财保136号
申请人:重庆天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金源路****1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3316851472。
法定代表人:何海,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重庆中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3234185A。
本院受理的申请人重庆天壹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中钦建设有限公司仲裁移送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名下价值298429.39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利宝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为本案提供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予以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尔奎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聂银春
书 记 员 冉小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