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钦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中钦建设有限公司、中核国盛(成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黔06执恢1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重庆中钦建设有限公司(原重庆杉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州街道。
法定代表人龚亚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海龙,系重庆泰源(忠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中核国盛(成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彭凌,系该公司总经理。
第三人思南绿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唐街道。
法定代表人任万权,系该公司监事。
第三人思南远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思南县思唐街道。
法定代表人任万权,系该公司监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重庆中钦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核国盛(成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重庆中钦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2月1日向第三人思南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思南远达置业有限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通知第三人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履行到期债务人民币376万元。第三人在收到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后在指定期限内,既没有提出异议,又没有履行。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裁定对第三人思南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思南远达置业有限公司强制执行。
2021年5月31日,经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思南绿城房地产有限公司、思南远达置业有限公司充分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正在履行中。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自愿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黔06执恢16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志军
审判员  刘国辉
审判员  黄常舒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徐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