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243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女,汉族,1972年02月03日出生,住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被执行人:重庆中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路36号附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053234185A。
法定代表人:龚亚飞,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依据(2020)渝04民终98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重庆中钦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案由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重庆中钦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管理机构、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相关单位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不动产登记等信息。经查询,除冻结有小额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通过委托其他法院,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村组进行走访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向被执行人重庆中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实地走访调查,了解到被执行人重庆中钦建设有限公司已有5个月未经营,未发现被执行人重庆中钦建设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其他财产线索。
四、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重庆中钦建设有限公司、***发出限制高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情况。本案未执行到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赔偿款1449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4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123.41元。
本院认为,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243执49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及相关法律文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东兵
审判员 黄永学
审判员 付友娅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思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