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中钦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6民终2158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8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江**。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地重庆市忠县)白公路20号附1号5-2。
原审被告(一审被告):重庆中钦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忠州街道红星路**附**。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中钦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2020)黔0624民初24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2月7日以原审被告重庆中钦建设有限公司与案外人的诉讼已经终结并进入执行程序,其权益依法能够尽快实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80元,减半收取116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罗 静
审判员 代静云
审判员 罗依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向俊
书记员罗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