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40民初507号
原告:丰都县鼎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丰都县三合街道南天湖西路4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0MA5UTFU1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重庆洪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昌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万安街道城南居委黄泥组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40053247867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丰都县鼎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昌达建筑机械设备租赁经营部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立案。原告丰都县鼎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丰都县鼎圣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