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龙陵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龙民二初字第25号
原告龙陵县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龙陵县龙山镇远征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花朝保,云南金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龙陵县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龙陵县勐糯镇勐糯街。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原告龙陵县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龙达公司)与被告龙陵县红运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8日发回本院重新审理。本院在审理该案中查明,2003年至2007年,原告龙达公司为被告红运公司建设装修红砖厂、红砖厂大门等13项工程,其中红砖厂办公室、猪场、住宅(老家4格)、砖机房、红砖厂大门围墙、红砖厂大门边开票房、厕所及停车房、砖木房、街面围墙共9项工程双方于2006年1月7日结账签字确认,工程价款为223089元,2014年1月11日原告龙达公司与被告红运公司财务人员***、***核实为222240.95;另4项即勐糯客运站改造工程、客运站旧房改造工程,木架房、伙房、围墙、大门、院场工程及木架房、伙房、砖混结构、院场、围墙、大门工程总价款为249737.26元,原告龙达公司结算出来后将结算表交到红运公司,红运公司没有审核签字确认。期间,红运公司还从龙达公司门市购买建筑材料等共欠价款15674元。以上三笔合计为487652.21元。2005年至2006年1月,被告红运公司共计向原告龙达公司支付28600元。另查明,原告龙达公司经常到被告红运公司红砖厂购买红砖,至2008年12月30日止,应付红砖价款310127元。被告红运公司原董事长***去世后,原告龙达公司与被告红运公司财务人员***、***于2014年1月11日就双方互负债务情况进行核实并抵销后,被告红运公司欠原告龙达公司工程价款148925.21元。原告龙达公司向本院起诉请求被告红运公司给付。原告龙达公司基于对被告红运公司现状的了解,认为即使再通过诉讼及执行程序,以上债权也难于实现,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龙达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龙陵县龙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张?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杨云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