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巨高嘉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河南某某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河南祥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403民初3558号 原告:河南***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黄河路337号A栋、C栋001、0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MA46FYW8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强,河南旭宏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祥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东风路西、**路南绿地中心北塔01号楼5层5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395460326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业公司)与被告河南祥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鑫机电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自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祥鑫机电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费,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货款421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5263.48元(按42150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LPR年利率3.7%加计50%计算,自2022年4月24日暂计算至2022年7月13日为5263.48元,下余逾期付款损失自2022年7月14日起按一年期LPR年利率3.7%加计50%计算至全部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1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产品购销合同》-招商雍景城4#地项目,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高低压开关柜、变压器等产品,合同总价:950000元,并约定付款方式为:无预付款,设备到场一个月内,被告支付至合同金额50%作为第一次设备款,项目验收合格通电后15个工作日历天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为第二次设备款;项目工程通电移交并结算完毕后30个日历天内甲方累计付款至结算价的97%,余3%为质保金。因合同产生纠纷,由合同签订地平顶山卫东区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交付了高低压开关柜、变压器等产品,被告予以验收并于2021年12月20日办理结算完毕,于2022年3月24日出具运行证明证明该设备已经通电移交,现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22年4月24日支付至结算价的97%(共计921500元),但现被告仅支付货款500000元,剩余421500元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也多次承诺支付货款,但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法院判如所请。 祥鑫机电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结合庭审查明情况确认事实如下: 2021年7月13日,祥鑫机电公司作为甲方、***业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祥鑫机电公司向***业公司购买高低压开关柜、变压器等设备用于雍景城4#地项目,合同总价款为966551.23元,优惠后总价为950000元(含税含运费);付款方式为项目无预付款,设备到场一个月内,甲方支付至合同金额的50%作为第一次设备款,项目验收合格通电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为第二次设备款,项目工程通电移交并结算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累计付款至结算价的97%,余3%为质保金,质保期到期后无息付清,产品设备质量保证期为1年。合同签订后,***业公司依约***机电公司供货。***业公司与祥鑫机电公司分别在《河南祥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结算单》***确认:截止到2021年12月20日,合同内设备166台按甲方指定位置已全部送达。2022年3月24日,祥鑫机电公司出具《运行证明》,内容为:“郑州雍景城项目低压开关柜自送电以来运行良好,特此证明。”***业公司称祥鑫机电公司仅支付了500000元货款,下余款项一直未付,且催要未果,遂引发纠纷。 本院认为,***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机电公司交付货物,双方在案涉结算单***确认,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应受法律保护。案涉合同约定:“项目验收合格通电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80%为第二次设备款;项目工程通电移交并结算完毕后30个工作日内甲方累计付款至结算价的97%。”祥鑫机电公司就案涉项目设备已出具工程结算单,并于2022年3月24日出具通电运行良好证明,按合同约定应于其后30个工作日内即2022年5月9日前支付至货款的97%,即921500元(950000元×97%=921500元),***机电公司仅支付了500000元,下余421500元未支付,故***业公司要求祥鑫机电公司支付货款421500元(950000元×97%-500000元=4215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业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祥鑫机电公司在案涉结算单***确认,认可截止到2021年12月20日案涉全部设备已送达指定位置, 并于2022年3月24日出具设备通电运行良好证明,但并未按照合同约定于2022年5月9日前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7%,故***业公司主张逾期付款损失,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逾期付款损失应以421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3.7%加计40%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业公司主张的超出部分,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祥鑫机电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自己举证、答辩等权利的放弃,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河南祥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河南***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2150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货款421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10日起按年利率3.7%加计40%计算至货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河南***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701.45元,减半收取3850.73元,由河南***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10.37元,由河南祥鑫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840.3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N+7份(N为被上诉人数),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苏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九条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