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002民初2190号
原告:许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劳动北路与宏腾路交叉口向西四百米路南***都高新技术产业园2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智信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三元科技产业园南区1号院。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白庙乡***。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平控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黄河路东段豫达工业园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省英威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产业集聚区公租房商业39号、40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顶山市津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开发一路6号院三力工业园办公楼3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马津津。
被告:河南巨高嘉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市辖区神马大道东段高新火炬园15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许开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顶山市智信电气有限公司、河南省**电气有限公司、河南平控电气有限公司、河南省英威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平顶山市津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河南巨高嘉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原告许开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许开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许开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994.63元,由许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