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821财保31号
申请人:河南巨高嘉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高新区黄河路33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400MA46FYW83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瀛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乡产业集聚区西片区5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821MA9F239972。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河南巨高嘉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账号:41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存款25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巨高嘉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提供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四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账号:4105********,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银行存款255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795元,由申请人河南巨高嘉业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