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冀0133民初1211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6月23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桥**大径街**鼎嘉府邸6-40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063102872G。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河***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177000元于2017年10月12日给付145000元为清;
二、其他事宜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负担960元,被告负担96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