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飞鸿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某某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7)冀0133民初1211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6月23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 委托代理人:***,河北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桥**大径街**鼎嘉府邸6-404。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4063102872G。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河北冠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河***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欠原告***工程款177000元于2017年10月12日给付145000元为清; 二、其他事宜互不追究。 案件受理费1920元,由原告负担960元,被告负担960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邢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