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191民初121号之二
原告:日照市晖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别家村工业园自北向南第三排第四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经济开发区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北京路街道八里庄。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日照市晖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经济开发区盛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第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万元。原告日照市晖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市晖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市晖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日照市晖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