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02民初490号
原告:聊城市邦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昌东路星光创业大厦B塔2005室。
法定代表人:王爱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湘江宾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中山路第4栋一层。
法定代表人:陈良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长沙阳光汇隆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中路419号凯宾商业广场北塔2232号。
法定代表人:陈良良,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158号。
法定代表人:田卫国,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15号。
法定代表人:周乃翔,董事长。
被告:湖南宏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浏阳河街道福元西路220号英祥苑1、2栋1728房。
法定代表人:李小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天宇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山大学科技城桔子洲街后湖小区32栋一楼3-4门面。
法定代表人:陈新宇,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南华圣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车塘河路18号美郡国际酒店6楼6005B。
法定代表人:郑博文,执行董事。
被告:聊城市富翔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桑海村。
法定代表人:桑金付,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聊城市邦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湘江宾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阳光汇隆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宏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天宇鸿建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华圣通商贸有限公司、聊城市富翔钢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聊城市邦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费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邦鑫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潘丽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柴红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