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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塔塔尔天山草畜专业合作社与某某某某、新疆鑫汇方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23民终1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塔塔尔天山草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刘雪青,系合作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系合作社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1974年6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布玛丽娅木·艾比布拉,新疆新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鑫汇方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法定代表人:刘雪青,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红、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上诉人新疆塔塔尔天山草畜专业合作社因与被上诉人********、新疆鑫汇方宇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8)新2325民初9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2019)新2325民初9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奇台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新疆塔塔尔天山草畜专业合作社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8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阿勒木江
审 判 员 阿孜古丽
审 判 员 加 马 勒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拾 胡 拉
书 记 员 迪 达 尔